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湘政发〔2017〕7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国发〔2015〕4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湘发〔2016〕12号)要求,现就促进全省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决策部署,以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为导向,建立和完善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体系。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策扶持与市场主导相结合。对服务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融资担保业务,尊重其准公共产品属性,政府给予大力扶持;对其他融资担保业务,鼓励其按照市场规律积极创新,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持发展与规范并重,加快行业法治建设,推进科学监管,促进融资担保机构合规经营。
(三)发展目标。推进融资担保机构"减量增质"、做精做强,到"十三五"末在保余额超过1000亿元,力争达到1500亿元左右,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保余额占比达到60%。建立资本补充和风险分担机制,形成以省级融资担保机构为龙头,市州、县市区融资担保机构为骨干,再担保为保障的政策扶持体系。
二、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
(四)组建省融资担保集团。推动省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通过整合部分省级融资担保机构、积极争取国家专项建设基金支持、政府适当资本金注入等方式,组建省融资担保集团(以下简称"省担保集团")。以省担保集团为龙头建立健全再担保体系,扩大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以省担保集团对市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股权投资为纽带,构建覆盖全省的融资担保组织体系。争取在两年内,使省担保集团的信用评级达到AA+,三年内,将省担保集团打造为AAA级综合增信平台。(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政府金融办、省发改委、省经信委)
(五)组建农业信贷担保公司。加大"三农"融资服务力度,将湖南农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改组为湖南省农业信贷担保有限公司,在2018年前,注册资本逐步达到20亿元以上。进一步完善覆盖全省粮食主产区、主要农业大县和贫困县的县市级农业信贷担保网络,促进金融资本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促进粮食生产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加快我省农业现代化步伐。(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
(六)建立健全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各县市区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现状,通过政府出资,引进社会资本,省、市州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建立健全县市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经信委,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三、构建多方风险分担机制
(七)建立融资担保代偿补偿机制。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风险,由融资担保机构、当地人民政府和合作金融机构合理分担。省人民政府、服务对象所在市州或县市人民政府,分别按照融资担保机构上年末在保余额的5‰安排代偿补偿专项资金,实行差额提取。制定代偿补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明确中小微企业和"三农"的认定标准、范围、担保贷款用途、担保额度和担保费率等代偿补偿标准。代偿补偿专项资金根据代偿实际发生情况,按照规定据实拨付。省级代偿补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再担保业务的代偿补偿。各市州、县市原则上按照代偿额的20%,对辖区内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代偿进行补偿。担保代偿收回后,按比例返还专项资金。制定融资担保风险代偿损失核销管理办法,无法收回的,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及时审核核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市州、县市人民政府)
(八)构建可持续经营的合作模式。金融机构根据政策导向,按照商业可持续、风险可防控原则,主动对接,简化手续,积极扩大和深化银担合作。对由再担保体系覆盖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原则上不收取保证金,并给予适当利率优惠。对贷款发生风险的,合理放宽代偿期限。根据融资担保机构信用等级,合理确定融资担保的放大倍数,原则上不低于5倍,最高不超过10倍。鼓励省内各大金融机构根据上述原则,与融资担保机构开展战略合作。合作金融机构根据融资担保机构信用等级,确定风险分担比例,金融机构承担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0%。(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四、改进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
(九)建立科学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考核评价机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为准公益金融机构,在保本微利和经营可持续前提下,要着力降低融资成本,担保费率原则上不得高于2%。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取消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盈利要求,主要考核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放大倍数、中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保余额占比、担保损失率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盈利应留存企业作为风险准备金或用作增加注册资本。(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改进金融机构风险问责机制。有关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改进绩效考核和风险问责机制。对金融机构只承担有限风险的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可以适当下调风险权重;提高对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省政府金融办)
五、提升依法监管工作效能
(十一)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审慎监管的原则,进一步落实监管责任。加大监管力量配备和监管经费投入,加强基层监管能力建设。创新监管机制和手段,加强部门间信息互联共享和监管协同,提高监管的有效性。对辖区内融资担保机构重大风险案件,要及时上报、稳妥处置。对失信、违法的融资担保机构建立部门动态联合惩戒机制。行业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全省融资担保机构业务监管和风险案件处置的组织指导,积极探索实施分类监管制度。(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工商局,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
(十二)加强行业自律和人才建设。融资担保行业协会要研究制定行业自律公约,加强行业自律建设,引导和约束融资担保机构规范运营;在行业统计、信用记录管理和行业文化建设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为行业监管提供有效补充。加强对行业人才培养、使用、储备的规划指导,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督促融资担保机构建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责任单位: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农委、省经信委,省融资担保行业协会)
六、营造支持发展的良好环境
(十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对融资担保机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按国家相关政策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担保赔偿准备金。(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经信委、省政府金融办)
(十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健全融资担保机构信用记录,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规范、有序地将融资担保机构接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加强融资担保机构自身信用建设;相关部门要为融资担保机构依法查询与担保有关的客户信息提供便利;涉及房产、土地、车辆、船舶、设备以及其他动产、股权、知识产权等抵押物登记和出质登记的,比照金融机构的相关政策办理;司法机关应为其债权保护和追偿提供有效协助。(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商局、省林业厅、省司法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湖南银监局)
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是缓解中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难、融资贵的有效措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协调、形成合力,根据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措施。(信息来源:2017年3月6日 湖南省政府办公厅)
(此件主动公开)
湖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