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黄光红)近日,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官网公布了《推进中国(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外汇管理改革试点实施细则》(下称《细则》)。根据《细则》,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及中资融资租赁公司(以下统称融资租赁类公司)在开展业务时,可以有条件地在境内收取外币租金。
据了解,《细则》对经常项目业务、资本项目业务和外汇市场业务的办理流程、条件及要求等作出了规定。而对融资租赁类公司开展资本项目业务放宽了限制,则是其中一大亮点。
具体规定是: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类公司办理融资租赁业务时,如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可以在境内以外币形式收取租金。承租人凭出租人出具的支付外币租金通知书、能够证明“用以购买租赁物的资金50%以上来源于自身国内外汇贷款或外币外债”的证明文件等,到银行办理对出租人的租金购付汇手续。
《细则》同时明确,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类公司收取的外币租金收入,可以进入自身按规定在银行开立的外汇账户(应划入其他资本项目专用账户);超出偿还外币债务所需的部分,可直接在银行办理结汇;融资租赁采用回租结构的,出租人可选择以外币或人民币形式向承租人支付租赁设备价款。承租人收取外币的,可以办理结汇。
为便利融资租赁项目的货款支付,《细则》还允许重庆自贸试验区内融资租赁项目公司从境外购入飞机、船舶和大型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时,凭合同、商业单证等材料办理付汇手续。
近年来,随着我国企业的国际化进程日渐加快,融资租赁类公司对外汇资金的需求越来越大。然而,由于我国实行外汇管制,融资租赁类公司的这种需求却较难得到满足。业内人士认为,受益于上述新政,今后重庆自贸试验区内的融资租赁类公司可从境外获取更多外汇,减少由于人民币购汇而增加的汇兑成本。如此一来,就有利于帮助重庆充分利用境内外两种资源、两个市场,进一步落实国家对外开放政策,加快推进国际化进程。
(信息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 2018-04-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