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权和留置权并存,实现顺序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14-05-29     作者:天津日报    来源:天津日报    浏览量:2216   分享到:
我的一辆汽车在抵押给他人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在修理厂修理,因一直未支付修理费,该车被修理厂留置。后该车抵押权人和修理厂就该车优先受偿问题发生争执。请问,修理厂能否对我的汽车行使留置权?如可以,在汽车已有抵押权的情形下,应由哪一方优先受偿?读者:张柏辰
律师解答:
首先,我国《担保法》第84条第一款规定:“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汽车修理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其标的物汽车是可以成为留置权的行使对象的。
其次,《担保法解释》第79条第二款规定:“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同时我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针对您的情况,当修理厂对该车行使了留置权后,有权先于该车的抵押权人就该车进行受偿。
在此特别提醒读者,在您与他人办理动产抵押的过程中,一定要特别关注该动产是否存在所有权上的权利瑕疵,以免在日后遇到类似问题。
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赵旭
作者:国鹏律师事务所 李宁 赵旭